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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0-12-05 13:25:28 来源:


沈阳刑事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买高考生信息买来刑罚

  法制网乌鲁木齐11月24日电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李强)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孟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8000元。”今天下午,新疆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称,2009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乌鲁木齐市友好大酒店门口,从一男子(身份不详)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9504名2009年度新疆高考考生信息,非法获取的考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学校等内容。2009年7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在乌鲁木齐市孔雀大厦805房间,从被告人王某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11621名2009年度新疆高考考生信息。2009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孟某、王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数量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新疆首例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宣判的案件。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孟岩。据孟岩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今年修订后的新增罪名,在此之前这类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被泄露信息的受害人往往只是知道自己受害,即使提出控告,行为实施人基本也得不到任何处罚。但现实生活中这类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如移动通讯企业员工泄露买卖用户信息,医院员工泄露病人信息等等。如果这类违法行为不能遏制,公民个人信息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这一刑法修正案非常及时,通过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将有效遏制非法买卖获取公民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企业经营者和个人要以此为鉴,不要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谷晴)

相关资料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成新罪

从今天起,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批新罪名。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一批新的罪名。 

    今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适用这次补充规定中的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首宗案件

    电讯“内鬼”偷卖机主信息给侦探

    从去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其在广州某电讯公司工作的便利,将机主资料等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近万元。此后,李某非法出售机主信息的行为并未收敛。今年2月28日至5月期间,李某再次出售4份手机机主资料给黎某,黎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转卖给私家侦探公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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