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并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此类案件一般根据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构成,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传销的构成要件又与其他的类似罪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另外规定一个独立的罪名和刑罚是很有必要且意义重大的。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虽然积极参加,但是并未参与团队的授课、管理等活动,也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的,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等进行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本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的组织和领导。如果是过失,或者在意识到时传销的时候而转行,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财物和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取得财物不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因为本罪的另一个客体就是经济社会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形成了一定的层级,采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或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和服务,骗取他人财物,并分层级进行提成。
综上,在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时,一方面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初犯、认罪态度等常规情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行为人所处的层级(如A、B、C、D、E层级等),在本层级获取利益的情况,下线人数的多少,是否积极参加了团队管理和领导活动,对于所谓的客户或者下线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管理团队和发展下线时采取了何种手段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