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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看涉枪犯罪的罪名构成
2010-12-05 10:30:09 来源:
[案情回放]
从2009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黄某云和被害人江某彪牵头在钦州市汽车北站附近与黄某志等人合股开设赌场。为了保护“赌场安全”赌场股东每月给六千元江某彪作为保护费。2010年春节期间,江某彪向黄某云提出保护费要增至每月一万元。黄某云不肯接受,江某彪就到赌场捣乱。2010年3月初,黄某云召集黄某源、黄某佐、黄某、黄某湖、黄某力、黄某溶、郑某、张某坤,黄某志商量,大家同意购买枪支对付江某彪。几天后黄某佐和黄某嘉、黄某、黄某力、黄某湖、黄某溶到某县城购得两支猎枪后交给黄某云收藏。
[法理评析]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从作案工具——猎枪来看,其特殊性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的罪名构成上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认识。无论是造成轻伤或重伤,都包括在行为人主观犯意之内。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特别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必须在查明犯罪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致死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伤害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致死的结果是过失,即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并且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结怨;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殴打;嫌疑人谋划报复;实施报复的行为、手段、使用的工具;开枪击中的部位和造成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的结果;犯罪后部分嫌疑人投案自首等案件事实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黄某云、黄某佐、黄某源、黄某力、黄某朋、张某坤、黄某、黄某湖、黄某溶、郑某谋划报复伤害江某彪,并使用猎枪、铁管、斧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对付江某彪,犯罪嫌疑人黄某云、黄某佐、黄某嘉、黄某、黄某力、黄某溶、黄某湖、黄某志明知枪支而购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珊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明知枪支而收藏一支五连发猎枪,经技术鉴定,该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具有杀伤力,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黄某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该文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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