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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杀人后以死者为“人质”勒索财物应该如何定性
2010-12-05 12:43:54 来源: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是邻居,一日在黄某家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黄某一怒之下将杨某勒死。处理完尸体后黄准备外逃,但家中没有钱,于是给杨某父母写了一封信,称杨某在自己手上,要其父母拿五万元来换儿子,否则就要“撕票”。之后黄某将信和杨某的外套一并放在杨某家门口。杨某父母接到信后立即报案,经过排查将黄某抓获。
二、意见分歧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并在这一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包括绑架人质的过程和非法控制人质的过程)故意杀人,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不再定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情况看,黄某是因为和对方发生争吵致人死亡,其勒索财物的动机是在杀人行为完成以后才产生的,不属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撕票”,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单独定罪。关键是这时人已死亡,以死者为“人质”谎称其还活着而向死者父母勒索财物,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绑架勒索罪后,刑法理论一致将该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修订后的刑法典将该罪之罪状补充内容更名后,将其明确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之范围,旨在强调该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从刑法条文的规定“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可看出,对行为人只绑架不索财的,也以绑架罪定性。因此,绑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只有当以绑架为手段索财时,才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被敲诈者的财产权。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黄某在杀人后以死者为借口勒索的行为,是在剥夺了他人生命侵犯了死者的人身权后,同时侵犯死者父母的财产权。笔者认为,黄某在绑架之前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虽然在之后的勒索过程中,看起来黄某对死者是必然的控制其人身自由,但是生命已不存在,又何来的人身自由呢?而且,对黄某的杀人行为已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对同一行为不能两罚。因此,此时黄某仅仅侵犯了死者父母的财产权,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以数罪并罚定性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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