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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对非财产所有人进行敲诈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0-12-05 12:30:12 来源:
【案例】
薛亮因盗窃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于2009年11月刑满释放。出狱后,薛亮整天无所事事生活陷入困境,不死悔过的他便想弄点钱。2010年2月23日晚十一点,薛亮窜入到一超市内,对超市保管员实行威胁,索取现金2万元、实物价值3000多元。
对于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对行为人应依照刑法第274条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行为人应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论处,因为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威胁方法取得财物,可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超市的主人来说应是秘密窃取,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行为人薛亮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盗窃罪。
评议:要正确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需要对三角胁迫行为进行准确的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在敲诈勒索罪的场合,被胁迫者与被害人当属同一人,可正如三角诈骗一样,实践中也存在着被胁迫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即三角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仍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以及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着实需要仔细研究。
一、敲诈勒索罪之概览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具有特定的行为构造,即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产生恐惧心理的被勒索者即是被害人,如张某对李某实行威胁,索取李某价值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这是最典型的敲诈勒索罪。从刑法解释学角度考虑,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胁迫程度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应属抢劫而非敲诈勒索。即行为人通过对对方实施暴力而取的财产的,未必都构成抢劫罪,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区分两种情形的标准就是看行为人所实施的针对对方的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总而言之,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获得财产的,可能会构成抢劫罪、抢夺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是针对财产,一般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是针对有权处分财产的人,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区别两者关键看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从而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即可以是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名誉等进行胁迫。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确的表示,也可以是默示。这种威胁,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胁,而且胁迫程度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
二、三角威吓型敲诈勒索罪之内涵
三角威吓,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所有者进行威胁或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此时财物的非所有者对被勒索的财物具有处分权能的场合。如果被勒索者对财物不具有处分上的权能,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财物的所有者而言可谓是盗窃,但如果被勒索者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应是敲诈勒索罪。此种情形,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有二:一、虽然理论上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不同的观点,可所有权肯定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谓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使用权能指在不损毁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所谓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出产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能则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当然处分权能亦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同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一样,处分权能也可以转移由非所有人行使。敲诈勒索罪实质上就是通过对具有处分权的对方使用胁迫方法,迫使其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从而取得财物。如果被胁迫者没有处分权,行为人就不可能是基于他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财产。即使被胁迫者本人并不是财物的所有人,只要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处分权,行为人也可以基于其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取得财产。二、从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特征看,只要行为人是对有处分权的人实施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的暴力或者威胁,并且有处分权人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行为,从而行为人获得财产,就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三角威胁的场合,行为人从实施行为到取得财产的逻辑进程,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特征,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案例之明确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以及三角威胁基本特征的认识,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处理本案,在本案中,薛亮虽然是对超市保管员进行胁迫、威胁,可此时超市保管员对超市内的财物具有一定的处分权,保管员由于受到薛亮的威胁产生了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使行为人薛亮顺利取得财产,这种情形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行为人薛亮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 作者: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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