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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婚姻忠诚协议”

2008-05-19 11:21:45 来源:


试看“婚姻忠诚协议”

婚姻久了,没了爱情还有“礼金”
  为了牢牢地把握婚姻,女孩们在结婚前除了需要得到一纸婚书外,还创造性地发明了“婚前协议”。这种协议一般由女朋友或妻子起草,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但主要针对男性。
  许小姐是一家网络公司的高级白领,她干什么事情总喜欢走在时尚的前沿,同时她也是单位里“爱情与婚姻协议”的“创始人”。在她的带动下,单位12位女性中就有7位与丈夫或男朋友签订了此协议。 
  许小姐今年29岁,性格开朗,高挑白皙。她介绍说,自己结婚已经一年了,丈夫在省里某新闻单位任首席记者,平日里常有机会接触女同事、女读者,日子久了难保不会有拈花惹草的时候。因此,许小姐认为婚姻时间长了,还有没有爱情存在就很难说了。如果外面诱惑力过大或者男方自控能力差,就可能会出故事。基于这样的考虑,她于两个月前一时兴起草拟出了“婚姻协议”。没想到在单位打印时被姐妹们发现,于是一时间人人效仿,广为流传。而她的丈夫也很乐意地在协议上签了字。许小姐得意地说:“现在上海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热衷于购买家庭保险,根据保险协议,只要夫妻携手相伴到结婚25周年,就会得到一份银奖祝贺礼金。他们敢于率先为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买保单,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换一种方式尝试一下呢?” 


  “爱情与婚姻保险”草案出台 
  王小姐在一家私营企业里任会计。总经理方涛今年35岁,妻子一年前因病去世了,留下了5岁的儿子方磊与他相依为命。方涛与王小姐接触多了,相互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2002年9月,两人商量着要结婚了,王小姐却又有了新的想法。 
  原来,王小姐有一位闺中密友近日离婚了。男方不仅没有给她一分钱的补偿,还将她赶出了家门,这一切都令王小姐感到震惊。要知道,他们婚前可是人人羡慕的一对亲密恋人啊,没想到一场婚姻竟把人改变成了这样!那么,一纸婚书究竟能保障婚姻甜蜜多久呢? 
  思索良久,她终于按照朋友的传授,草拟了一份“爱情与婚姻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应彼此忠实于对方,不容许有第三者插足,不能有婚外性行为。如有以上行为,那么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必须放弃共同房产所有权,并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伤害费20万元。此费用标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三年增加5万,过错方还须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另外,无论谁是过错方,王小姐都没有抚养和教育方涛之子方磊的义务……” 
  “我之所以要拟这个协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王小姐解释道:“当一个男子失去了财产,甚至在犯错误后还将面临几十万元的索赔时,相信他是不敢轻举妄动的,而知道有此协议存在的其他女孩也会为此望而却步。” 
“协议”挡不住“红杏出墙”
  然而,令王小姐始料不及的是:男朋友方涛拒绝签订这个协议。双方为此多次进行协商甚至争吵,却丝毫于事无补。本来就对婚姻前途有些担忧的王小姐为此更加坚定了签订协议的决心。双方的婚事就这样被搁浅。 
  记者拨通了方涛的电话,请他就此事谈谈自己的看法,方涛一听此事就立即满腹的怨气,坚决地说:“我是不会签这个协议的!”方涛在接受采访时说:王小姐提出签这样的协议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和不信任。他忿忿地说:“我身边并不缺漂亮时尚的女孩子,要犯错误早犯了!但我有自己的做人原则。我是一个对家庭、对妻子和孩子有着强烈责任感的男人,不用约束我就清楚自己该怎么做。再说了,男人如果真要‘红杏出墙’,连结婚证都挡不住,一纸协议就更无法去杜绝了!真要到了绝情绝义的地步,被逼急了我也完全可以转移财产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啊!另外,她协议里对方磊和我们以后的孩子都规定得过多,我不同意!” 
律师:婚姻不能光靠经济手段维系 
  由于目前法律对丈夫“婚外恋”、“包二奶”等处理力度不够,取证难度也较大,加上由男方过错导致家庭破裂而给女性带来的伤害较多。所以,当情感出现危机或对婚姻没有信心的时候,自然会出现“爱情婚姻协议”一类的东西。其实,婚姻是不能仅仅只用经济手段约束的。如果单纯就放弃财产而言,协议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用在子女的监护上就不合适了。因为监护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是不能被任意剥夺的。子女的监护原则上应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而不能作为对某方过错的一种惩罚。 
再婚夫妇为婚姻签订“巨额赔偿”协议
  1992年6月,人到中年的戴妍萍与前夫离婚了。7年后,她通过婚介广告与某集团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丁文江相识、相恋并结了婚。婚前,为了避免婚后财产纠葛,丁文江和戴妍萍约定:实行AA制,婚后的收入各归各,双方对此都没有什么异议。但2000年5月份,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彼此间便开始有了戒备和警觉心理。因怀疑丈夫不忠,迫使戴妍萍不得不考虑用一个办法来约束丈夫遵守婚姻道德。她想借书面订立AA制协议的契机,将婚姻忠诚的问题一并写进协议里,丁文江答应了。几天后,协议初稿拟好了,协议中除了对夫妻俩在经济上实行AA制作了约定外,还专门就婚姻忠诚问题作了特别约定:若一方在婚内因出现不道德行为而背叛对方,将受到法律制裁和承担经济赔偿。为了使“不道德行为”有所指,戴妍萍与于文江磋商了好久,最后将这一行为确定为“婚外情”。对这一条款,两人都没有反对。但在违约金的具体赔偿数额上,两人争论了半天,最后戴妍萍提议说:“你一年年薪20多万元,加上奖金等有近30万,就以一年收入作为偿付的违约金,这个数额我如果违约也承受得起,怎么样?”丁文江爽快地说:“行,就30万吧!”于是,两人正式签署了这份“婚姻协议书”。 
他为婚外情付出了30万元的“忠诚违约金”
  但是,“婚姻忠诚协议”签订后不久,戴妍萍和丁文江的关系便急剧恶化。戴妍萍发现了丈夫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与前妻仍藕断丝连,经常同居。 
  丁文江先向法院起诉离婚,戴妍萍为此肝胆俱焚,她想负心的丁文江居然没有半点内疚之心,如此绝情对她,自己还顾忌什么?她想到了那份“婚姻忠诚协议”,并决心按照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丈夫索讨30万元“忠诚违约金”。 在获得了丁文江婚外情的确凿证据后,戴妍萍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请求判令丈夫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02年5月24日,法院对丁文江起诉与戴妍萍的离婚一案先行作出判决:准予丁文江与戴妍萍离婚。之后,法院又对戴妍萍反诉丁文江违反夫妻忠诚协议须支付30万元违约金一案继续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无调解可能,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文江与戴妍萍签署的“协议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亦未违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这种约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法庭判决丁文江支付戴妍萍30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丁文江负担。 
律师:约定优于法定 
  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准则,只要当事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没有在法律的明文禁止之列,那么法律都会给予保护,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进行赔偿,而法律也会在财产分割上全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该案例中最终戴妍萍依法获赔是正确的,可以在新《婚姻法》中找到依据。 
  对此案例,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的另一个关键是:被侵害人要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对自己有损害行为,而且在协议中也要约定明确的赔偿金额。这类婚前协议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是对婚姻行为的一种约束,能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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