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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律师:作案前已知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共犯
2010-12-05 09:58:07 来源:
王某和刘某商定于去一私营企业主的厂内抢劫老板的工资款并准备了作案用的刀具和绳索等,一日晚,两人携带工具到李某的住处并叫李某为其购买两个黑色朔料袋子,李某买回后,刘某将其套在头上同时在眼睛处剪两个洞,这时李某已知王、刘二人将要去抢劫但未制止,当晚,王、刘二人实施抢劫后又回到李某的住处更换衣服并清点赃款赃物,王、刘二人欲给李某三百元,但李某不要,王、刘二人遂将钱取回后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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