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沈阳刑事律师网
sylvs.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辽宁刑事律师: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2010-12-05 10:01:14 来源: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邹广杰
组织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强迫卖淫罪: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不是上述两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迫的手段,本质上构成强迫卖淫罪,但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手段的目的在于将被害人控制起来,而强迫他人卖淫采取强迫的行为目的仅在于迫使被害人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者充当打手、管帐人、只是在物资上,精神上给予资助,构成本罪。
如果是教唆他人组织卖淫犯罪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为组织卖淫者提供精神帮助的,一般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
- 大家都在看

[释义]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刑法条文] &n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