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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刑事律师: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2010-12-05 10:19:10 来源:


辽宁刑事律师: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案情】2008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1930年出生)路过邻居姚某家,在门口看见其智障孙女陈某(1996年生)独自在家,便起淫意。被告人周某随即进入姚家,对周某实行奸淫。在被告人周大水走出房间时,被陈某的奶奶姚某发现,遂报警。半小时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刑拘,同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本案中,合议庭对定性和量刑都无异议,分歧在于被告人周某被监视居住的45天能否择抵刑期。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到底能不能折抵刑期呢? 回答是肯定的,监视期限不应折抵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目前司法部门之间认识、做法不统一,已经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实践中往往很难查明人身自由是否完全受到限制的事实。如果给予折抵刑期,还可能形成误导,致使“非常态”监视居住措施适用扩大化。所以笔者认为,在适用监视居住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就表明执行主体是公安人员,辅警、保安人员不具有执法权。(二)是明确执行场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所在地应为被告人住所地或侦查机关指定住所。实践中应当以被告人有居所则在居所监视居住为原则,无住所地则指定居所为例外。(三)是明确权利事项,特别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给予被告人一定的活动空间,同意其根据需要会见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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